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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范圍BUSINESS SCOPE |
控制性詳細規劃 (regulatory plan)是城市、鄉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用以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的規劃。 根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城市規劃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并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控制性詳細規劃主要以對地塊的用地使用控制和環境容量控制、建筑建造控制和城市設計引導、市政工程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以及交通活動控制和環境保護規定為主要內容,并針對不同地塊、不同建設項目和不同開發過程,應用指標量化、條文規定、圖則標定等方式對各控制要素進行定性、定量、定位和定界的控制和引導。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規劃行政許可、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并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一、編制 1、編制機關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2、編制單位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3、編制要求 (1)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綜合考慮當地資源條件、環境狀況、歷史文化遺產、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權屬等因素,滿足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的需要。 (2)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經批準的城市、鎮總體規劃,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4、基本內容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2)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3)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范圍及具體控制要求,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4)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黃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綠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紫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藍線)等“四線”及控制要求。 編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結合城市空間布局、規劃管理要求,以及社區邊界、城鄉建設要求等,將建設地區劃分為若干規劃控制單元,組織編制單元規劃。 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或者減少控制要求和指標。規模較小的建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與鎮總體規劃編制相結合,提出規劃控制要求和指標。 5、征求意見 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政府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告。 6、編制計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計劃,分期、分批地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7、編制成果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成果由文本、圖表、說明書以及各種必要的技術研究資料構成。文本和圖表的內容應當一致,并作為規劃管理的法定依據。 ⑴ 控制性詳細規劃文件包括規劃文本、規劃圖則、分圖圖則,規劃說明及基礎資料匯編。規劃文本中應當包括規劃范圍內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規定; ⑵ 控制性詳細規劃圖紙包括:規劃地區現狀圖、控制性詳細規劃圖紙。圖紙比例為1/1000——1/2000.修建性詳細規劃根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于當前要進行建設的地區,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用以指導各項建筑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 二、審批 1、批準備案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采用紙質及電子文檔形式備案。 2、審查會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召開由有關部門和專家參加的審查會。審查通過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審查意見、公眾意見及處理結果報審批機關。 3、公開公布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 4、檔案管理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檔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數字化信息管理平臺。 5、評估維護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建立規劃動態維護制度,有計劃、有組織地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評估和維護。 三修改程序 經批準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對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 (二)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采用多種方式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聽證; (三)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建議,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應當按法定程序審查報批。報批材料中應當附具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意見及處理結果。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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